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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长城保护法规:让万里长城千秋永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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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嘉陵 http://www.jialingjiang.org.cn 2006-11-11 10:07:1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收藏文章到:新浪VIVI POCO网摘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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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三千年,绵延十万里。万里长城是我国各族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以其悠久的历史、雄伟的气势、丰富的内涵著称于世,成为民族历史的丰碑、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文化的宝库。作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长城不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也受到国际遗产保护组织的关注。 自1984年邓小平同志号召开展“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活动以来,万里长城的山海关、八达岭、司马台、慕田峪、嘉峪关等处经过精心修复和开发已成为驰名中外的名胜景区。目前万里长城已有1/3修复和保护基本完好,有明显可见遗址的约30%。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长城的保护力度,先后启动了长城绿化系统工程、长城保护系统工程。 然而,由于专项法规的缺位,长城保护工作却一直不能令人满意。由于一些地段保护工作长期处于无保护标志、无保护范围、无档案资料、无保护机构和专职管理队伍的状况,长城被毁的消息屡屡传来,周围的景观也正受到过度开发的威胁。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长城保护工作上的脱轨现象和无序状态,我国新近公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的长城保护法规――《长城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并于下月起实施。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长城保护从此步入整体保护、分段管理、规范利用的法治轨道。《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条例》还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等多项要求。《条例》还规定,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施行将产生强大的引导功能,表明国家高度重视保护长城,从而帮助人们提高认识,增强保护长城的自觉性;《条例》的施行将发挥有力的调控功能,及时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经常监督、检查相关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有助于整体提高保护水平;《条例》的施行还将产生积极的促进功能,运用法律来规范开放和利用长城的行为,使开发长城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如果在破坏了万里长城之后,建造一个复制品。那个珍贵的遗产就永远地消失了。金钱是无法买到这么珍贵的文化遗产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员埃德蒙·莫卡拉这番话,语重心长。外国人都如此珍视长城,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对它善加保护呢。长城是中华民族的无价之宝,我们当认真学习、执行《条例》,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好长城,为后世子孙留下宝贵的财富,为人类保护好珍稀的遗产。 爱我中华真情永远!万里长城千秋永在!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11-10 第15版) 与首部长城保护法规:让万里长城千秋永在相关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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