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网站首页 | 抗震救灾 | 环保 | 旅游 | 健康 | 生活 | 环保资料 | 朱德故里 | 志愿者协会 | 读者之声 | 图片中心 | 基金证券 | | ||
|
||
|
|||||
最高法:依法从重惩处救灾和灾后重建7类犯罪行为 |
|||||
| 绿色嘉陵 http://www.jialingjiang.org.cn 2008-5-27 21:18:00 来源:新华社 收藏文章到:新浪VIVI POCO网摘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
|||||
| 不开电脑,24小时QQ在线,快速升等级!超级黄钻新特权,随时随地用手机玩QQ空间、写日志! ·严防扰乱破坏秩序为救灾和重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法:对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等犯罪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通知列举了7类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 ——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通知指出,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处于关键时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记者杨维汉) 与最高法:依法从重惩处救灾和灾后重建7类犯罪行为相关文章 |
|||||
| 佚名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新闻 |
| 绿色嘉陵(嘉陵江)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绿色嘉陵","嘉陵江环保志愿者协会"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嘉陵江环保志愿者协会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嘉陵江环保志愿者协会",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绿色嘉陵"或"嘉陵江环保志愿者协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仅为传播与交流更多公众公益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嘉陵江环保志愿者协会",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30日内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相应身份和权利证明,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联系方式:E-mail:jljhbxh@163.com 电话:0817-5520064(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 ||||||
|